许亮今年55岁,在河北区某地摆摊修脚。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许亮在摆摊时遇见梁洁。梁洁在与许亮闲谈中透露自己患有子宫肌瘤病。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许亮听完后便告诉梁洁,他就能治好这种病。梁洁信以为真,于是,两人一起来到梁洁家中。到家后,许亮以治病的名义侵害梁洁,致其大出血。
随后,梁洁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她在医院里报警,听闻此事的护士担心许亮逃跑,把楼道内的铁门锁上。很快民警赶到现场将许亮当场抓获。经鉴定,梁洁身体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庭上,梁洁提供残疾证,证明其属于多重四级残疾(智力四级、视力四级)。而许亮的证据证明,他系精神三级残疾。但经鉴定,许亮案发时无精神病,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