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16时许,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某小区内有人聚众赌博。民警到达现场将丁某抓获,将其他在场人员带回所内审查。民警在现场收缴了一台电子秤、一个盘底、一个草签、一个斗缸及赌资4.2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0年9月份以来在其租用的河东区真理道某小区室内开设赌场,接纳他人在上述场所聚众赌博。赌博以“斗蛐蛐”的方式,以蛐蛐为赌具,以人民币为赌资。丁某雇用他人在赌场内作为裁判评判输赢、望风等,并从中抽头渔利。2010年11月12日,民警将正在组织赌博的丁某等人当场抓获,并在该处抓获其他参赌人员16名,当场收缴赌资4.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3人以上赌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家法纪,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新华网天津频道/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