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23日21时许,张向龙驾驶一辆银色速腾轿车,沿长春市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王树军驾驶的出租车会车。王树军认为对方车辆大灯晃眼,影响自己正常行驶,遂停车责问。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后王树军驾车离开现场,张向龙报警后驾车在后追逐,并发生碰撞。王树军驾驶的出租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路边一烧烤店的店主林某和13岁的女孩宿某撞伤。经鉴定,宿某构成重伤、五级伤残,右脚截肢;林某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法院调解,张向龙赔偿宿某经济损失90万元,王树军赔偿宿某经济损失5万元。两人共同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6800元。被害人宿某、林某表示谅解,并撤回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张向龙、王树军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向龙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王树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