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是尉氏县南曹乡人,今年17岁,10年高考结束后,王某如小鸟出笼,每天与一帮子朋友吃喝玩乐到深夜才回家,2011年7月11日晚王某又与同村几人在村西头公路上玩耍,闲聊中谈论起某明星的私生活,王某与李某因为观点不同发生争执,后经同伴劝阻几个人才不欢而散。王某觉得在朋友中没了脸面,计划于第二天晚上实施报复。便约李某晚上见面,一直等到晚上10点多钟仍不见李某露面,王某怒火中烧,这是从路对面过来一个人影,王某拾起路边一块板砖向对方砸去,只听对方哎呦一声便蹲在地上,鲜血顺着手指流下来,王某听声音不像李某,近前一看,原来误伤了一位陌生过路人张某。
就这样,王某稀里糊涂的就将原告砸成了轻微伤,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到法院起诉,尉氏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