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曾系恋人关系,两人通过“微信”网络聊天工具相识后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被告出资为原告购买了一台“长安逸动”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并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赠据》,其主要内容为:“本人自愿将长安逸动轿车一辆无偿赠送给李某以表纪念,决无恶意,此次赠与不付带任何附加义务。为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为: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行驶证。证明物件和车辆一并交付给李某,无论将来某结婚或者另找其他男朋友都不再索要回来。车辆交付后,发生相关一切责任、事故、赔偿和交通罚款均与我无关。此据”。后被告与一周姓女子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的恋爱关系就此终止。被告婚后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所掌握的该车备用和配制的车钥匙将原告停放在某铺面门口的车辆开走,之后该车辆一直由被告蒋某占有、使用。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蒋某赠与给原告李某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轿车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该轿车返还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占有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违章处罚责任,具体违章处罚以交警部门违章记录为准。
案例注解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恋爱关系期间,被告自愿出资为原告购买轿车又将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并向原告出具了两份《赠据》,该赠与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被告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在原、被告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被告将已经赠与并交付给原告实际使用的轿车,在未征得合法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车辆开走占为己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于被告不能提供合法占有该诉争车辆的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和该车辆系被告自愿赠与给原告且未附加任何义务,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车辆,侵犯了原告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车辆并承担因被告非法使用该车辆期间违章处罚(具体违章处罚以交警部门违章记录为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